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为扩大义乌市韶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知名度及影响力,达到使更多的人与公司合作开展网红带货服务来提高公司销售业绩的目的。当事人在“韶华带货服务”、“韶华供应链”、“韶华传媒公司”、“专业帮带货”、“裙摆电子商务商行”等多个抖音账号上发布宣传、推广义乌市韶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短视频广告,在发布的部分短视频广告中有宣称“每个月能够卖货6000多万”,“现在每个月可以稳定带货6000多万”等内容,而经过对义乌市韶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销售情况进行调查,当事人并未达到宣传广告中宣称的“现在每个月可以稳定带货6000多万”的销售业绩,上述短视频宣传广告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虚假宣传。当事人承认上述短视频宣传广告中的内容是虚假的。当事人制作、凯发K8一触即发发布上述虚假宣传广告的总费用是6000元k8凯发。;凯发K8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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