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娱童星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相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法律文书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天娱传媒公司诉称,被告天娱童星公司将“天娱”作为字号进行登记和使用,并在演出经纪活动中使用与“天娱传媒及图”商标极为近似的“天娱童星”和“天娱”标识及文字进行宣传,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天娱童星公司认为,双方商标不构成近似,且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凯发K8一触即发天娱童星公司主观上无攀附天娱传媒公司商誉的恶意。
法院审理后认为,天娱童星公司从事的是以童星教育、培训为基础的演艺经纪k8凯发、策划等服务,与天娱传媒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构成相同或类似。在天娱传媒及图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天娱童星公司使用包含“天娱”字样的企业名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般公众极易将二者混淆或误认二者存在关联关系,天娱童星公司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本案裁判结果为k8凯发,被告天娱童星公司立即变更并停止使用包含“天娱”字样的企业名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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